4月3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早在2015年,《能源法》的立法工作就已列入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急需的项目”,也是整个能源法体系的“龙头”项目。如今,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意味着《能源法》距离正式出台又前进了一步。那么这份中国能源领域最重要的法律项目中,对于电力及电力市场建设又有哪些关键性的内容呢?今天我们就带着大家一起来一探究竟。
总则的第四条就是结构优化。“国家调整和优化能源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推动化石能源的清洁高效利用和低碳化发展。”毫无疑问属于化石能源的火电未来的发展之路必然是清洁高效利用和低碳化。这一点也在第三章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第二节化石能源、第四十二条火电开发中得到了明确:“能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清洁、安全、高效火力发电以及相关技术,提高能效,降低污染物排放,优化火力发电结构,因地制宜发展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和热电煤气多联供等。”
在第四章能源供应与使用、第五十三条管网管理中,明确了“电网、石油天然气管网等能源输送管网设施应当完善公平接入机制,依法向符合条件的能源生产、销售企业等市场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市场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接入能源输送管网。”这一点会极大地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电接入电网,以及各类微网等项目与大电网的链接。除此之外,有关供应监督的内容也对电网的公平开放做了规定。“能源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电网、石油天然气管网等能源输配管网的公平开放、投资运行效率等实施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五章能源市场、第六十五条市场建设目标中,明确国家分品种“建立主体多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有效监管的能源市场体系,实现能源资源在更大范围的优化配置。”价格形成机制方面“能源领域的竞争性环节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国家推动形成主要由能源资源状况、市场供求关系、环境成本、代际公平可持续等因素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
考虑到国内的电力市场状况和正在推进的电力体制改革,未来电力价格将主要由电力交易市场、现货交易来形成。成为反应市场供求的价格信号。而另一个备受电力市场关注的则是价格成本监审。“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开展能源价格成本监审。能源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提供价格成本数据,接受价格成本监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考虑能源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供求状况、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以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准许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和公平负担原则,制定、调整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能源价格。”这主要影响电网输配电价的成本核算和最终价格核定。这也意味着未来输配电价的核算将有法可依,公众对于输配电价的成本构成等关键因素也会有更多的透明度。